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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您的友人與人力派遣公司簽有半年期契約,可能是短期或臨時性的勞動契約,基本上應該要按勞動契約來履約,他可以把該契約拿出來看看因為當初應該公司和他都有一份,看看有無解約賠償問題。如果有,就要看看其約定是否逾越法令或顯然不對稱不公平對價。
但是,勞基法有規定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、賠償金(勞基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)
另外,薪資太低是主觀認為,時薪95元符合勞工最低薪資規定,該公司並無違法。
建議:想要解約是可以的,但是要協調,不要突然說不來就不來了,要依規定預告人家,人家才好找人頂替,好聚好散好好談,也許新工作不如意想回來,扯破臉豈非斷了後路。好好說應該都可以解決的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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